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驻马店规定公安窗口民警不得与群众争执
发布时间:2007-11-14 22:05:05 | 人感兴趣 | 人参与 | 评分:3
     “公安民警走访时应选择恰当的时间,尽量避免在吃饭和休息时间打扰被走访者;公安民警在进入居(村)民家中之前应蹭净鞋底,主动询问是否需要更换拖鞋……”前天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,这些细致规定都是驻马店市警方刚刚推出的《驻马店市公安机关民警行为礼仪规范》中的内容。

  据介绍,《驻马店市公安机关民警行为礼仪规范》包括“基本礼仪”、“窗口接待礼仪”、“农村、社区走访礼仪”、“执勤工作礼仪”、“公务往来礼仪”、“涉外往来及国内少数民族交往礼仪”等七个方面共五十二条。在这些规定中,不但对公安民警的待人接物提出了原则性要求,更从细微之处入手,注入了更多人性化的内容。比如:第十七条规定,“公安窗口接待民警在任何情况下,不得与群众发生争执,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,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,确属工作有误的,应立即向群众致歉”;第三十二条规定,“询问青少年证人时,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名誉,避免使用轻视和不信任的语言,对他们表现出的优点和热情态度应该及时予以鼓励”。

  五十二条规定涵盖了民警工作可能涉及的多种场合,对各种情况下的礼仪规范进行了详尽的规定。据了解,如此详细地对民警工作、接待礼仪进行统一规范,在我省警方尚属首次。驻马店市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孟宪飞表示,制定民警礼仪规范,不是机械地约束个人行为,而是为了让民警养成良好的礼仪习惯,提升个人素养,进而提升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。

作者:佚名 来源:本站原创 编辑:xss521发表评论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【字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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