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管理费下月1日起停收
发布时间:2008-8-23 11:23:34 | 人感兴趣 | 人参与 | 评分:3
去年在经过律师上书、人大代表提建议后,昨日,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,从2008年9月1日起,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。
据了解,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,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,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,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。
三部委在通知中称,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,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,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。而且"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,促进个体、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。"
去年,广东律师郭生平上书广东省政府,称征收个体户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,而且阻碍个体户的发展。同时,广东省人大代表也提出建议尽快取消。此外,陕西省去年也表示逐步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,增强非公经济发展后劲。
按照1987年的规定,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,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来确定。对从事购销活动的,按营业额的5%到15%收取;对从事劳务活动的,按收入总额的1%到2%收取。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。
■ 北京情况
北京两年前已率先停征
记者昨日问询北京最大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发地市场,经营猪肉生意的商户滕永良表示,在这个通知之前,他就已经不再交这两个费用了,他说现在主要的费用,就是交给市场的摊位费,和正常纳税。
北京市工商局昨日证实,北京市是第一个停征个体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省市,而且已经停征了几年。
据了解,北京在2006年发出通知,要求停征个体户的这最后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。(记者 胡红伟)